在刑事訴訟中,翻譯活動是溝通訴訟各方、保證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的重要環節。但當前刑訴法對刑事訴訟翻譯活動尚缺乏明確的規定,導致了實踐中存在很多不規范的情形。對此,馬青春在《檢察日報》上發表文章《翻譯活動應同步錄像》中指出:
刑事訴訟翻譯活動大體可以分為口譯和筆譯兩種。大多數翻譯是口頭進行的,對聾啞人的手語、啞語翻譯還要通過動作、手勢、姿態和表情進行。因此刑事訴訟翻譯活動具有即時性,用以翻譯的語言和動作、表情轉瞬即逝。基于這一特點,翻譯記錄的留存就是一個重大問題,而同步錄音錄像(聾啞人翻譯應進行錄像)是解決該問題的有效方式。
刑事訴訟翻譯活動同步錄音錄像具有如下價值:一是可以促進翻譯人員在參與刑事訴訟時恪盡職守,確保翻譯內容真實、準確、完整,防止翻譯人員隱瞞、歪曲或偽造翻譯內容。二是可以有效排除辦案過程中對翻譯活動的不當干涉,確保翻譯人員基于專業知識和職業素養中立地進行翻譯活動。三是同步錄音錄像資料可以客觀全面地再現翻譯現場,便于對翻譯工作及其質量進行檢查,糾正錯誤或者疏漏之處。
(來源:法制日報)